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代理人 廖誼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木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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