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顏麗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燕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不動產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楊燕華)。
二、相對人楊燕華、債務人 陳靜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