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6號
聲請人 王綜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確定,認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刑
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內部檢視表、法務部中華民國104
年11月5日法檢決字第10404043210號函及刑法第77條
第2項第2款不得假釋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認法務
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內部檢視
表(下稱系爭檢視表)、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11月5
日法檢決字第10404043210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刑法第
77條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不得假釋之規定
,有違憲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
)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
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
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聲請解釋
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
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系爭檢視表及系爭函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
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
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
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