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