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俊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何俊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附表:
受刑人何俊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日│99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33號│偵字第41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004號│871號│││├────┼────────┼────────┼────────┤││判決│99.11.09│100.04.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004號│871號│││├────┼────────┼────────┼────────┤││判決│99.11.25│100.05.16││││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3769號│執字第62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