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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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董博堯 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7,736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面積,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28,400元×461.54平方公尺)=13,107,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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