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599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59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