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蘇升宏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蘇升宏(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82號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因郵務人員不獲會晤受刑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執行傳票及追保函分別於113年4月12日、18日寄存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而合法送達,嗣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乙節,有執行傳票及追保函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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