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9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謝碧輝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即債務人 謝明興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9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即債務人謝明興於民國87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7點065,借款期限自民國87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97年11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自95年10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6,64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謝碧輝並於民國92年5月2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轉移登記予相對人乙○○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9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164-149│建│293.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38│台南縣學甲鎮│臺南縣學│2層樓房│12│80│20│平│鋼筋│7.│12│平│全部│││8│宅港里德安寮│甲鎮宅子│鋼筋混凝│1.│.7│1.│方│混凝│12│.3│方│││││33之2號│港段164-│土造│23│6│99│公│土造││4│公││││││149地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