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0年度及受扶養人100年度、101年度財政部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2.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3.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受扶養人李○玲之在學證明及聲請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
5.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9.請陳報聲請人之社會慈善團體補助是否每月固定領取?如無,請說明自民國101年8月迄今領取總額為何?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聲請人領取薪資方式為何?(以日或以月計薪,以轉帳或現金交付方式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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