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金保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裕保 代理人 莊妍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振銘 玉山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11年4月15日91,3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