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5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589號原告 葉士賢 住○○市○○區○○街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桃交裁罰字第58-D69B6002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1、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居所之完整門牌號碼;補正被告代表人: 張丞邦 (處長);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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