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於民國101年5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復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判處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93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9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①至⑤罪刑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3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⑥、⑦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9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揭罪刑接續執行(共5年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5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6年8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