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梓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梓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梓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等一切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各有期徒刑1年,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1月22日至108年11月23日109年4月6日①109年4月9日②109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55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05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3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09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09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8日109年9月15日109年10月13日備註新北地檢110執撤緩10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185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6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各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4罪犯罪日期①109年7月27日②109年7月27日109年7月23日①109年3月30日②109年4月13日至同月14日③109年4月7日④109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17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55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3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110年3月3日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3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4日110年4月1日110年5月25日備註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0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1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6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年,共2罪各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共3罪各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4罪犯罪日期①109年4月7日②109年4月9日①109年4月8日②109年4月8日③109年4月10日①109年4月8日②109年4月7日③109年4月9日④109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8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82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5日110年5月25日110年5月25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68號編號6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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