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明鑑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繼字第343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基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強制執行,且被繼承人陳基全之遺產清冊亦將聲請人之債權列為消極財產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並有遺產清冊在卷可稽(見本院108繼343審理卷第3頁),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8年度繼字第343號被繼承人陳基全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