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松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7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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