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726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02,057元之計算基礎。
2.正確聲明(經查,違約金業已包含在請求金額內,併更正正確聲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顧正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