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0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聲減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87年12月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