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國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國文對於本案所犯罪行均坦承不諱,願接受法律制裁。被告自幼由阿嬤扶養長大,被告前案出獄後,秉持對阿嬤之承諾,認真工作,然工作期間遇上惡劣之雇主,遭雇主無理扣薪,被告前往勞工局申訴亦無任何成果,被告因而無力繳納機車貸款與手機費用,一時失慮,始又犯下本件多起犯罪。被告於犯罪後,對自己所為辜負對阿嬤的承諾,並造成父親及家人的負擔,深感後悔。被告自幼沒有母親照顧,父親係被告最重要之親人,而被告父親現已年邁,被告希能於服刑前,尚有機會為父親盡孝,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已有竊盜及搶奪前科,復於短短兩個月內犯下本案多起搶奪及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搶奪罪及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其所為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復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民國102年
5月10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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