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陳蕙芳 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益宗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李可文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