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 蔡主恩 被告 范揚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訴訟,查被告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里○鄰○○街○○號7樓,非原告所指稱之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復參以原告所提之借據及分期清償協議書,其上均未載有債務履行地為桃園市之約定,又未釋明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權事由,揆諸首揭規定「以原就被」之管轄基本原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