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臣 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姓名究為「余臣重」抑或「甲○○」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關於本件除了新臺幣12,000元之外的請求金額5,000元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