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丙○○○住屏東縣萬
乙○○被告戊○○被告青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春綢 上列原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