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零點玖零參參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嵐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9040公克、驗餘淨重0.9033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乃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民國107年4月3日出所,臺北地檢檢察官則於同年4月27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前淨重0.9040公克,取樣0.0007公克,驗餘淨重0.9033公克,扣案清單:臺北地檢106年度青字第2379號),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就扣案之白色結晶塊取樣0.0007公克,採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為鑑定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6年
9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488號卷第53頁)。是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白色結晶塊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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