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4年度○字第00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字第00號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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