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告 劉秉煌
被告 秦毓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萬6110元(0000000+0000000×5%×166/365=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