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告 劉秉煌

被告 秦毓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萬6110元(0000000+0000000×5%×166/365=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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