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阮鈺棋 被告 洪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已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佐,爰認遇有必要情形,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