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第1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於94年10月28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94年10月20日更犯竊盜等罪,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94年12月21日以94年度易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