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于采 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叁萬陸仟叁佰陸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于采蘩於096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
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㈢債務人迄104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011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6,3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63元整及違約金18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366元整自
104年07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