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圳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福信 、 陳立均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