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黃新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