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紅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以準備書狀陳明:追償電度、追償金額計算式之計算依據、條款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條款依據(請於其上標明條款依據),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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