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紅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以準備書狀陳明:追償電度、追償金額計算式之計算依據、條款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條款依據(請於其上標明條款依據),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