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3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33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郭鳳珠
       黃秀清
       林致傑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自民國『四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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