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5號
抗告人 謝諒 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胡欣怡 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林于人
法官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 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