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簡聲字第5號請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三十八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2188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並非該案辯護人或代理人,依上開說明,不得聲請閱卷,聲請人亦非於審判中為聲請。其聲請閱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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