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36號
上訴人 賴琦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