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交簡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0號被告 蕭震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0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交簡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0號被告 蕭震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0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