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0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佐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威佐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威佐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破壞他人家庭秩序和諧、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