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芬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備註欄「(編號1~17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17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7年2月」。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