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興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興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劉興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嗣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興森業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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