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 陳云晞 被告 孫正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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