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法定代理人 余國華 被告 呂榮富
廖國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1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即原告陳報購買上開房地之價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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