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聲請人 焦經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連康鈞 、 鄭余畿 、 詹宜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卷附之彩色影本,不得做為表彰權利之依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