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9號再審原告 黃小珍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89年度促字第26862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3,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58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7
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