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336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李俊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999元及999元以下者│0元│├─────────────┼──────────────┤│1,000元至30,000元之間者│150元│├─────────────┼──────────────┤│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300元│├─────────────┼──────────────┤│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600元│├─────────────┼──────────────┤│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