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駱以仁 上列原告駱以仁與被告 張丁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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