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9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許嬿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1
6,709元
民國10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6,412元
民國10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