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黃崇耀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被告 黃韋銓
柯程元 洪彥麒
洪志賢 陳譯伶 顧○洋顧○山(顧○洋之法定代理人)
楊○瑩(顧○洋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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