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060號聲請人 張明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被繼承人 張金龍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張金龍所有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聲請人張明旭於聲請狀之印文與提出之印鑑證明不符,應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者)。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