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2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